最高3000万!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拟重点投向智能化建设等领域!发表时间:2022-10-11 09:36来源:国家发改委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煤矿智能化的部分包括: 1.在办法设立目的方面提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促进煤炭绿色清洁开发,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稳定供应和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煤炭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 2.在资金使用范围方面提出: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包括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 信息化装备,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灾害预警等信息系统,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3.在重点支持对象方面包括了:(三)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4.在编制说明中指出:(三)优化资金重点投向。在继续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专项资金更多投向煤矿智能化建设、 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治理与利用、煤炭绿色开采、改造提升煤矿存煤能力等项目,加快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以下是通知全文,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为指导做好“十四五”后三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工作,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供应保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进行了修订,充分征求并采纳了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了《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wasiban@nea.gov.cn,传真:010-8192938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9日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设立依据】为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构建供应安全稳定、利用清洁高效、开发绿色智能的煤炭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煤炭在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2022〕795 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促进煤炭绿色清洁开发,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稳定供应和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煤炭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资金安排方式】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 投资方式采用打捆或者直接下达方式。 第四条【实施周期】本专项实施周期为 2023-2025 年。 第五条【筹资原则】煤矿安全改造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项目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符合条件项目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第八条【重点支持对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以下类型煤矿 3企业或煤矿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支持条件】专项资金仅限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或 主体工程未完工的续建项目。已经安排本专项资金的项目,不 得重复申请其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以下情形不予 支持:
第十条【项目储备】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储备工作,指导煤矿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编制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有关中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储备工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依据本地区(本单位) 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发布申报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形势等,商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明确备选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 内,依据申报通知各项要求,选取符合投资支持方向、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作为备选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 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内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投资计划】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项目储备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申报下一年 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严防债务风险】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根据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合理测算申报资金需求,避免因支持项目建设而加重地方筹资压力,严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五条【备选项目要求】备选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赋码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具备开工条 件,确保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真实性承诺。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在资金申请报告阶段依法需要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的,还应当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增 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十七条【审核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委托评估】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项目汇 总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 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下达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考虑专项资金年度规模、 各地区(中央单位)投资需求、备选项目审核意见、往年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打捆或直接下达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明确绩效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投资安排与往年投资计划执行、煤炭供应保障政策落实等情况挂钩,体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导向。 第二十条【分解落实时限】对于打捆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对于直接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 10 个工作 日内转发下达。 第二十一条【项目入库及报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打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时,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表并下达投资计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每一个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至具体项目。未分解 落实责任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单位承担日 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 任主体。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资金 使用和管理、招标、工程监理等工作,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 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专项资金 使用的监管、检查、审计、评估督导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管责任】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按照中央预 算内投资项目各项监管规定,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 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 查,督促项目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调度】项目单位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9目库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下列信息开展定期调 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填报 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投资计划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 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 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申请项目调整。直接 下达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打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的项目,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调整投资原则上仅用于本专项支持范围,不能用于其它专 项、其它领域的项目。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 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和年度申报要求,建设条件已落 实或已经开工建设。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依 法进行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项 目汇总申报单位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管理情况、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 情况、绩效自评情况、项目决算和内部审计情况等。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 材料。 第二十七条【总结执行情况】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总 结上一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和调整、资金使用和 管理、竣工验收、审计、评估督导、成效和问题、举措和建议 等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八条【开展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发改评督 〔2022〕795 号〕等有关规定,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审核备选 项目、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管,定 期开展在线监测调度,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实 地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违规行为查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接受单位、个人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地方和企业违规惩戒措施】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情节 轻重,采取下达整改通知、约谈、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 理资金申报、扣减排序评分、调减资金安排规模等措施,责令 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违规惩戒措施】项目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 改,同时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单位纳入纳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制定细则】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投资 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改造中 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述有关中央单位指司 法部相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5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 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情况 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地质条件复杂,灾害威胁严重,安全生产压力巨大。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2005 年以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国家每年安排 30 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2015 年 20 亿元),支持重点煤矿开展安全改造。近年来,煤矿安全改造专项安排紧跟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供应保障形势需要,持续优化调整投资安排方式和重点投向,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有效发挥,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21 年,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至 0.044,比 2005 年的 2.81 下降了 98.5%。为提高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 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于 2007 年联合印发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7〕2256 号),并于 2018 年、2020 年进行了 2 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 号)。经过十几年运行,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保持基本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方式,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管理体制日臻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 2021 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 各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执行情况综合评价中,煤矿安全改造专项得分位列第一名。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深化煤矿安全改造是“十四五”煤炭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继续实施煤矿安全改造专项是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 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文件均对继续实施煤矿安全改造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十四五”煤炭规划,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智能化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支持力度。《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 源规〔2020〕23 号)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继续指导地方和 中央单位规范开展专项资金安排有关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启动修订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炭供应保障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基本面明显改善,但是随着煤矿采深持续增加,各类地质灾害日趋严重且耦合叠加,治理难度加大,需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治理措施。同时,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煤炭产业布局、供需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对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实现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服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局,精准有效发挥中央资金引领带动作用,需要持续优化调整资金重点投向和安排方式,力求做到“一钱多用”。 (三)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已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2020 年,按照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总体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专项支持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 号) 对此作出了规定。2021 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了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不再重复支持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专项支持的内容,应对专项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三、修订主要任务 按照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供应保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修订思路,重点对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和安排方式进行优 化调整,明确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最新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 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局部完善,做到项目和资金安排科 学合理、公平透明、精准高效,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 效益。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资金安排方式。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 要求,加强备选项目审核,更好落实资金重点投向,将资金安排方式由国家切块下达改为打捆下达,体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 (二)细化资金补助标准。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上限由 30%降为 25%,并考虑多方面因素因素,将全国主要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分别执行 15%、20%和 25%的上限比例标准。 (三)优化资金重点投向。在继续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专项资金更多投向煤矿智能化建设、 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治理与利用、煤炭绿色开采、改造提升煤矿存煤能力等项目,加快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规范项目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精简、归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