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征求意见稿)》发表时间:2025-06-29 16:00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正式发布《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行业标准意见。该文件旨在规范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完好性检查与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检查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防爆要求、电气性能及机械要求,覆盖了从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定期检验、技术文件完整性,到外观结构、防爆选型、特殊紧固件、电缆引入、接地保护、腔体内部检查,以及电气绝缘、监控通信、仪器仪表、显示操作、开关控制、变压器、电动机、蓄电池电源、照明装置和机械结构、连接紧固、驱动制动、操作机构、工作介质等多方面的具体要求。此次征求意见,旨在汇聚各方智慧,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诚邀各界专业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煤矿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请在底部附件处下载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外观及结构 5 防爆要求 5.1 选型 5.2 特殊紧固件 5.3 电缆引入装置 5.4 接地 5.5 腔体内部 5.6 隔爆型附加要求 5.7 本质安全型附加要求 5.8 增安型附加要求 5.9 浇封型附加要求 5.10 正压型附加要求 5.11 特殊型附加要求 5.12 矿用一般型附加要求 6 电气性能要求 6.1 一般要求 6.2 监控通信系统附加要求 6.3 仪器仪表 6.4 显示与操作 6.5 开关与控制设备附加要求 6.6 变压器附加要求 6.7 电动机附加要求 6.8 蓄电池电源附加要求 6.9 照明装置附加要求 7 机械要求 7.1 一般要求 7.2 结构本体与附件 7.3 连接与紧固装置 7.4 驱动部件 7.5 制动机构 7.6 操作机构 7.7 工作介质 附录A(规范性)检查方案示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文件由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 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防爆要求、电气性能要求和机械要求。 本文件适用煤矿井下安装使用的机电设备完好性检查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35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 GB/T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3836.3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T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3836.5爆炸性环境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GB/T3836.9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T3836.24爆炸性环境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GB/T12173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AQ10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3836.1、GB/T3836.2、GB/T3836.3、GB/T3836.4、GB/T3836.5、GB/T3836.9、GB/T3836.24、GB/T12173、GB/T2900.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检查(C)closeinspection 通常指在无需设备断电或停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目视检验、查阅设备技术资料以及使用简易检测设备和工具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 3.2 详细检查(D)detailedinspection 通常涵盖一般检查的所有内容,并进一步要求设备在停机断电或打开外壳的状态下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仔细核对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数学计算以及使用复杂的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设备内部或更深层次缺陷的检查。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井下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GB/T3836系列标准的规定。 4.1.2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应满足技术文件的规定。 4.1.3需定期检验的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检验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1.4使用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设备,应在规定年限内使用。 4.1.5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应拆卸或关闭,应维持功能完整性、响应灵敏度和运行可靠性。 4.1.6经技术改造且改变其原有结构或功能的设备,应依据产品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评估或检测检验,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 4.1.7技术文件应完整齐备,应包含以下资料: a)电气原理图等全套图纸; b)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技术证明文件; c)使用维护说明书; d)完整的运行维护记录。 4.1.8可按附录A进行完好性检查。 4.2外观及结构 4.2.1组成部件应完整、无缺失,不应随意更改配置。 4.2.2外壳及主体结构应无零部件缺失、焊接开裂、结构性裂纹、永久性变形。 4.2.3各部位锈蚀及涂层磨损程度不应对防爆性能、结构强度等重要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4.2.4电缆外护套应无破损、裂纹、老化、气泡或明显机械损伤。 4.2.5铭牌、Ex标志、KY标志、MA标识及安全警示标牌等应齐全,宜选用永久性标识,内容清晰可辨,安装位置醒目。 5防爆要求 5.1选型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5.2特殊紧固件 5.2.1特殊紧固件应完整、规格统一,防松设施齐全。 5.2.2特殊紧固件不应使用塑料或轻金属材质的紧固件。 5.2.3特殊紧固件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 5.3电缆引入装置 5.3.1密封圈不应破损、龟裂、老化、变形严重失去弹性。 5.3.2应无尖锐棱角及明显松动,外观无明显损坏。 5.3.3配套电缆的护套不应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5.4接地 5.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及其附件、电缆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件均应实施保护接地,防爆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2Ω,便携式、移动式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5.4.2电气设备内部可触及金属部件均应可靠接地。 5.4.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铠装电缆接线盒应配置完整的外接地螺栓,并应有防松措施及接地标志(采用轮式、轨轮式、齿轨式、履带式等方式移动的采掘运输等机械设备除外)。 5.4.4电气设备与接地线连接导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多股软铜绞线连接; b)最小导体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2; c)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加装防护套管; d)连接部位应有防腐处理。 5.4.5铠装电缆铠装层及电缆金属护套应接至设备外部接地端子。 5.4.6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露连接点应确保机械强度与电气连续性; b)防腐层应完整、无破损; c)接地标识应清晰可辨。 5.4.7内接地螺栓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地螺栓直径相同; b)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电芯线截面一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5.4.8外接地螺栓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功率大于10kW的设备,不小于M12; b)功率大于5kW至10kW的设备,不小于M10; c)功率大于250W至5kW的设备,不小于M8; d)功率不大于250W,且电流不大于5A的设备,不小于M6; e)本质安全型和仪器仪表类设备外接地螺栓应与接地导体截面积相匹配,接地导体截面积应不小于4mm2。 5.5腔体内部 5.5.1腔体内壁、接合面、腔内元器件表面应无凝露、液滴积聚、积水残留现象及放电痕迹。腔体内不应检测到因绝缘材料过热而产生的异常挥发性气味。 5.5.2绝缘基座应保持结构完整,无裂纹或缺陷。 5.5.3接线端子紧固件(螺栓及螺母)应符合下列要求: a)螺纹结构完好,无电弧灼伤痕迹; b)配套组件完整齐备。 5.5.4腔内部应保持清洁,不应存在冗余部件,如废弃紧固件、多余垫圈等。 5.5.5腔内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体端部应实施倒角处理,消除毛刺风险; b)线缆夹持装置不应压迫绝缘护套或其他绝缘材料; c)腔体不应与屏蔽层发生直接接触或机械压迫; e)导线绝缘层应无破损及老化现象; f)线束排布应整齐、清晰; g)接线端子标识应完整且清晰可辨,未使用的连接头应有绝缘措施; h)导线端子应采用电缆终端头连接,防松措施齐全,压接部位无松动。 5.5.6金属制成的隔爆接线腔应涂有耐弧漆。 5.5.7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满足表2要求。 表2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要求
5.6隔爆型附加要求 5.6.1警告牌应满足下列要求: a)用螺钉固定的门或盖、螺纹式门或盖上均应有“严禁带电开盖”等警告牌; b)使用快开门的隔爆腔内如安装有电容器、热元件等特殊元器件,设备显著位置应有“断电后,延迟Y分钟方可开盖(“Y分钟”为延迟所需时间)”或“存在爆炸性环境时严禁打开”等警告牌。 c)警告牌应牢固安装。 5.6.2外壳各处的厚度均应大于3mm。 5.6.3特殊紧固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特殊紧固件的螺栓或螺母应为六角头螺栓、六角螺母、内六角螺栓。 b)保护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特殊紧固件头部应有护圈、沉孔等保护措施; 2)当采用护圈保护时,其护圈开口角度不应大于120°; 3)当通过设备结构内在保护时,设备结构的内置保护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螺栓头受到冲击。 c)特殊紧固件相关的孔应满足下列要求: 4)螺栓头下面孔的允许间隙应不大于H13中等系列装配; 5)紧固件应不能穿透隔爆外壳壁,钻孔处隔爆外壳壁的剩余厚度至少是螺栓直径的1/3,最小为3mm; 6)当螺栓不带垫圈被完全拧入到隔爆外壳壁的盲孔中时,在孔的底部应至少保留1整扣螺纹的裕量; 7)从外侧装配隔爆部件的紧固件如采用法兰攻丝的结构,其正常使用状态下(带有其配合的各类垫圈)啮合长度应大于螺栓直径。 5.6.4隔爆面应清洁、无影响隔爆性能的损伤及锈蚀; 5.6.5止口接合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a)隔爆面长度(L)、螺孔至内外缘长度(l,如果有)、隔爆间隙(i)的尺寸应符合表3的要求; b)对于采用圆筒加平面的隔爆面结构还应满足GB/T3836.2中5.2.3条的要求; c)隔爆面平均粗糙度Ra不应大于6.3μm。 表3隔爆面尺寸要求
5.6.6螺纹接合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圆柱形螺纹接合面,啮合螺纹应≥5扣,啮合深度≥8mm(净空间大于100ml),啮合深度≥5mm(净空间不大于100ml); b)锥形螺纹接合面的螺纹结构应能满足椎管螺纹(NPT)的要求; c)应具有有效的防松措施,对于螺纹式门或盖应另外借助内六角紧定螺钉或等效方式,其中内六角紧定螺钉紧固后不应从螺孔中突出。 5.6.7衬垫结构的视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a)整体结构应完整,应至少包括紫铜衬垫、视窗(灯罩)、弹性垫圈以及压紧件,压紧方式不允许采用压块、压脚等局部压紧方式; b)透明件应无影响防爆型式的损伤; c)窗口座内安装顺序依次为紫铜衬垫、视窗(灯罩)、弹性材料、压紧件; d)紫铜衬垫与玻璃之间、窗口座与紫铜衬垫之间均看做平面接合面,在最偏差的安装方式下,其隔爆面长度也应在允许的最大尺寸范围内。 5.6.8粘接接合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a)粘结接合面的胶粘剂应无明显老化,粘接面无明显气孔以及未胶粘区域; b)粘结接合面整体结构的机械强度不能仅依赖粘结材料。 5.6.9熔融玻璃接合面不应有明显的松动、裂纹或损伤; 5.6.10构成隔爆面的各个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5.6.11电缆引入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选用与设备防爆等级相适应的电缆引入装置,引入方式(直接或间接引入)应与其铭牌标注及内装元器件相符; b)应包含弹性密封圈、垫圈、压紧螺母或压盘,未使用的电缆引入口应有效防堵; c)电缆应有效压紧,密封圈应无明显的损坏和老化; d)用扭矩扳手对压紧螺母或压盘上的紧固螺栓施加使用说明书中的拧紧力矩,压紧螺母或压紧螺栓不应有转动。 5.6.12呼吸排液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呼吸和排液装置应无明显损伤且外表面应无煤尘覆盖; b)呼吸排液装置应安装牢固。 5.6.13快开式门或盖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方形快开式门结构法兰四边均应设有卡扣,且卡扣间距不大于200mm; b)快开式门结构隔爆接合面长度应大于25mm; c)隔爆间隙应满足GB/T3836.2的要求; d)快开式门或盖应与隔离开关机械联锁,并且联锁装置的结构非专业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 e)联锁装置应能使隔离开关断开之前保证快开式门或盖所在腔体的隔爆性能;并且只有在快开式门或盖与壳体之间保持隔爆性能时,隔离开关才能够闭合; f)当隔离开关安装在快开式门或盖所在的腔体时,当开盖后腔内仍然带电的非本安部件应具有至少IP20的外壳防护,并且此防护外壳上应具有“警告:严禁带电打开”的警示语。 5.7本质安全型附加要求 5.7.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5.7.2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5.7.3带有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应进行标识。若电缆的护套或外层采用颜色标识,那么带有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应选用浅蓝色进行标记。当浅蓝色标记的电缆用于表示本质安全电路时,若该电缆被用于其他用途,其使用方式和场合不应引起混淆或降低识别本质安全电路的准确性。 5.7.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外部供电时应采用关联装置供电。 5.8增安型附加要求 5.8.1门或盖上应设有“严禁带电开盖”的警示语。 5.8.2紧固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保证增安型外壳防护性能的紧固件应使用特殊紧固件,螺栓或螺母应为六角头螺栓、六角螺母、内六角螺栓; b)对于内部装有裸露带电部件的电气设备应有如下要求: 1)螺栓头下面孔的允许的间隙应不大于H13中等系列装配。 2)保证增安型外壳防护性能的紧固件如采用法兰攻丝的结构,其正常使用状态下(带有其配合的各类垫圈)啮合长度应大于螺栓直径。 5.8.3外表衬垫状态良好,无老化现象。 5.8.4对于电阻加热器,应与其Ex关联设备正确相连,安全装置及附件应齐全、良好。 5.8.5增安腔内所有在用的电气连接件均应与导线可靠、紧固的相连,并且防松设施齐全,不应有明显锈蚀。 5.9浇封型附加要求 5.9.1浇封剂应满足下列要求: a)浇封剂表面无明显裂缝、损伤以及未浇封的电气部件; b)浇封剂颜色在正常使用范围内。 5.9.2电缆引入装置中电缆应被完整无缝隙的埋入浇封复合物中,简单的电缆拔脱动作不应使其有任何位移。 5.9.3温度保护装置采用外接方式时,应与其关联设备正确相连,安全装置及附件应齐全、良好。 5.10正压型附加要求 5.10.1正压外壳应无影响防爆型式的变形或损坏;设备运行状态及保护功能应正常;保护气体供应应稳定可靠。 5.10.2正压外壳及保护气体输送管路应设置火花和颗粒挡板。 5.10.3正压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清晰、永久的标牌,并标明相关警示信息。 5.11特殊型附加要求 由特殊型保护的设备应符合其验证规则相关要求。为保证安全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完善、可靠。 5.12矿用一般型附加要求 5.12.1除仪器仪表、灯具、通信信号和自动控制设备外,紧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M6,小于M6的螺栓,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5.12.2外表衬垫状态良好,无老化现象。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T12173相关要求。 5.12.3电缆引入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电缆引入装置应具有夹紧装置,使电缆在紧固状态时不能轻易转动或位移; b)设备外壳上不装有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的通孔应使用封堵件封堵。 5.12.4与外部电路连接的连接件均应与导线可靠、紧固的相连,并且防松设施齐全,不应有明显锈蚀。 5.12.5联锁应满足下列要求: a)带有联锁的设备,当开盖后腔内仍然带电的部件应具有至少IP20的外壳防护,并且此防护外壳上应具有“当心触电”的警示语; b)采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应保证触头的断开位置明显可见或通过手柄的能正确的判断触头的状态。 6电气性能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正常运行时,外壳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接线端子及元器件等部位温度不应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温度。 6.1.2正常运行时,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噪声声压级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限值; b)不应产生异常噪声。 6.1.3正常运行时,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振动幅值应在技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不应出现异常振动现象。 6.1.4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绝缘电阻值
6.2监控通信系统附加要求 6.2.1安全监控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断/复电及报警浓度、范围均应符合AQ1029的要求。 6.2.2人员现场记录的分级报警等级及时刻应与系统软件所记录的情况保持一致。 6.2.3安全监控系统应急联动功能应正常,人员读卡设备和应急广播的响应时间均不应超过100s。 6.2.4安全监控系统软件中断电事件记录应齐全,异地断电时间应小于40s,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2s。 6.2.5安全监控系统自诊断功能应正常。 6.2.6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周期不应超过20s。 6.2.7各类传感器、标识卡、分站等设备的报警功能应正常。 6.2.8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能够正常双机热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60s内自动投入工作。 6.2.9系统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 6.2.10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应功能正常。 6.2.11标识卡唯一性检测功能应正常。 6.2.12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均应正常。 6.2.13系统各基站、移动台之间的急呼、全呼、通话、播报功能均应正常。 6.3仪器仪表 6.3.1设备配置的仪器仪表、传感器等应运行正常。 6.3.2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6.3.3仪表指示应准确可靠,动作灵敏。 6.3.4计量仪表应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定期校验。 6.4显示与操作 6.4.1状态显示单元运行良好,完整显示各类状态信息,状态参数与实际工况相符,故障信息提示功能正常; 6.4.2操作按键响应灵敏,不应出现误触或异常触发现象。 6.4.3操作手柄应准确定位,扳动灵活自如,与操作轴连接稳固可靠,无虚位现象。 6.5开关与控制设备附加要求 6.5.1隔离开关应满足下列要求: a)隔离开关手柄方位应与触头状态严格对应,分合闸动作应流畅,无卡滞或未到位现象。 b)触头接触面无显著电弧蚀损痕迹。 6.5.2断路器及接触器本体结构应完整,无机械变形及功能缺失。 6.5.3隔离开关与断路器或接触器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联锁机制,确保仅在断路器或接触器触点完全断开的情况下,隔离开关方可正常分断;当隔离开关处于分断状态时,通过常规操作方法不能使断路器及接触器闭合。 6.5.4绝缘子表面应保持清洁,无油垢,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6.5.5互感器固定装置应无松动,有机绝缘材料应无热老化变色现象。 6.5.6带电操作时,电磁机构及机械部件应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或噪声。 6.5.7储能电容器应无鼓包、变形等异常现象,放电回路功能完好。 6.5.8控制变压器绕组应无损伤、老化等缺陷。 6.5.9变频器配套使用的滤波器、电抗器等设备应齐全。 6.6变压器附加要求 6.6.1绝缘子表面应保持清洁,无油垢,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6.6.2绕组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绕组无机械损伤或变形; b)绝缘层无龟裂、掉渣、碳化等现象; c)绕组紧固件无松动。 6.6.3变压器绕组温度检测装置应正常工作,绕组温度不应超过表5的要求。 表5不同绝缘等级绕组的温度限值
6.7电动机附加要求 6.7.1电动机的接线端子标号清晰、完整,引线绝缘无老化、破损,接线方式应与铭牌标识一致。 6.7.2运行噪声应满足下列要求: a)启动阶段声音应平稳过渡,无金属摩擦声、刮擦声等机械干涉噪声,变频电机应无高频啸叫声。 b)正常运行时无金属颗粒感杂音、无间歇性冲击音、无周期性扫膛声等异常声响。 6.7.3电动机起动和运行过程中转动平稳,无剧烈振动,额定工况下电机振动值应满足表6要求。 表6电机振动要求
6.7.4电动机绕组温度检测装置应正常工作,绕组及轴承温度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满足表7规定。 表7不同部位的温度限值
6.8蓄电池电源附加要求 6.8.1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应至少每6月进行一次完整充放电循环,有记录可查。 6.8.2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维修与电池更换应由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厂商进行,厂家、型号、规格不应改变,有记录可查。 6.8.3铅酸蓄电池电源应保持完整密封,不应出现渗液现象。 6.8.4容量衰减不应超过额定容量的30%。 6.9照明装置附加要求 6.9.1照明装置应正常工作,亮度满足可视性要求。 6.9.2表面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油污等影响光效的污物; 6.9.3透光部件应完整无损,无龟裂、老化发黄等现象; 6.9.4光源发光稳定,无明显频闪现象。 7机械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正常运行时,设备温度不应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温度。 7.1.2正常运行时,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噪声声压级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限值; b)不应产生异常噪声。 7.1.3正常运行时,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振动幅值应在技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不应出现异常振动现象。 7.1.4设备配置的仪器仪表、传感器等应正常运行。 7.1.5警铃声应响亮,音质清晰无断续。 7.2结构本体与附件 7.2.1设备功能不应有缺失。 7.2.2电缆及管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排列整齐规范; b)固定牢固可靠; c)弯曲半径不小于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值。 7.2.3旋转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露旋转部件(滚筒、制动器除外)应设置防护装置; b)旋转部件如叶轮应满足平衡性要求,经手动旋转后,应能在任意角度自然停止,无明显的自动回转现象。 7.2.4机械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变形量不超过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 b)弯曲度不大于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 c)磨损量在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极限范围内,接触磨损部件磨损深度不应超过10mm。 7.2.5轴与轴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轴体无表面裂纹; b)轴的水平度与多段轴平行度≤0.2‰; c)滑动轴承磨损量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温度应无异常。 a)矿车轮对轴承的磨损量应不大于原直径的10%,无卡滞现象。 b)通风机轴承振动值应不大于4.5mm/s; c)水泵轴承应密封良好,无进水导致的锈蚀现象。 7.3连接与紧固装置 7.3.1连接装置应保持结构完整性和功能可靠性。 7.3.2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并保存完整的检验记录。所有连接装置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不应超期使用。 7.3.3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固定方式及缠绕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b)穿绳孔应倒圆处理,消除锐利边缘,保证钢丝绳弯曲半径不小于6倍绳径; c)钢丝绳不应存在断股、断丝或影响其性能的锈蚀缺陷。 7.3.4连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永久性变形; b)磨损量不应超过其技术文件的规定。 7.3.5圆环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塑性伸长变形不应超过设计长度的3%; b)链环直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10%。 7.3.6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同一连接部位的紧固件应规格统一; b)材料性能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c)主要受力部位或易受冲击部位的螺母应采取防松措施。 7.3.7联轴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弹性柱销联轴器:胶圈外径与销孔内径差应不大于3mm,柱销螺母有防松装置; b)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应不大于原齿厚的20%,键与螺栓应无松动; c)蛇型弹簧联轴器:弹簧应无损伤,厚度磨损不大于原厚的10%。 7,4驱动部件 7.4.1防爆柴油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工作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 b)排气温度不应超过77℃; c)冷却水温度不应超过95℃; d)配备的灭火器不应失效或缺失; e)进、排气栅栏畅通无阻塞,空气滤清器完好。 7.4.2行走机构应能实现前进、后退及左右转向功能,且动作灵活可靠。 7.4.3轮系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磨损量应满足其技术文件的规定; b)轮对直径差应满足其技术文件的规定。 7.4.4齿轮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b)齿面磨损均匀,无断齿、齿面拉毛、胶合、点蚀等缺陷; c)传动效率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7.5制动机构 7.5.1制动机构应同时具备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功能,且二者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可独立控制操作; b)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应同时投入运行(无轨胶轮车除外)。 7.5.2安全制动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失效安全型保护设计,当出现动力或控制失效时应能自动动作,并切断主驱动电源; b)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制动器应直接作用于驱动轮。 7.5.3制动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制动响应灵敏,动作平稳,无迟滞或卡阻现象; b)闸瓦与制动盘接触面应保持清洁,不应存在: 1)拉毛、刮伤等表面缺陷; 2)油污、杂物等降低摩擦系数的物质。 c)制动力矩和空动时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d)制动减速度试验应按照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并留存记录。 7.5.4提升机的制动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动盘端面跳动≤1.0mm; b)制动盘表面沟深≤1.5mm; c)沟纹总宽度不大于有效闸瓦宽度的10%。 7.5.5闸瓦应满足下列要求: a)松闸状态下闸瓦与制动盘应完全分离,闸瓦与制动盘间隙≤3mm; b)闸瓦应使用采用阻燃、抗静电材料; c)接触面积及磨损余厚应符合表8的规定; d)磨损后表面与固定螺栓/铆钉头端部的距离≥2mm。 表8闸瓦接触面积及磨损余厚
7.6操作机构 7.6.1操作机构及按钮应满足下列要求: a)操作机构基架应安装牢固可靠,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无松动现象; b)操作机构在全行程范围内应满足:操作方便、灵活、准确; c)设备功能状态应与操作机构指示位置严格对应且具有明确的操作反馈机制; 7.6.2操作区域应满足下列要求: a)保障操作人员的正常作业空间及安全撤离通道; b)操作界面应具有良好的目视辨识条件。 7.7工作介质 7.7.1工作介质系统应包括液压装置、润滑装置、冷却装置、气动装置和喷雾装置,各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体介质容器、管路、接头及阀门应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b)介质应清洁无杂质,容器中液体介质液位应满足技术要求; c)系统回路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值; d)介质工作温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范围; e)工作介质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f)有使用周期的工作介质,应有完整、准确的更换记录。 7.7.2油泵、水泵、空压机等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运转正常,性能参数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b)介质流动应通畅,无堵塞现象。 7.7.3空气压缩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其自动灭火装置应运转正常; b)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20℃; c)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30℃; d)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小于120℃。 7.7.4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装设安全阀; b)安全阀性能满足下列要求: 1)动作灵敏可靠; 2)开启压力范围:额定工作压力的0.9~1.1倍; 3)回座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0.8倍。 7.7.5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应小于2MPa; b)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c)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 附录A (规范性) 检查方案示例 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参考表A.1至A.8进行完好性检查。 表A.1隔爆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2本安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3增安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4浇封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5正压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6特殊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5矿用一般型设备检查一览表
表A.6监控通信系统检查一览表
表A.7电气性能检查一览表
表A.8机械检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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